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438号
原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工业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清潭木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