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4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清潭木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194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虎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86834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81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72485.0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0月19日、12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被本院依法冻结,具体如下表: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XX镇XX街XX号XX室等多套房产,均暂不能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阳市××镇××街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0713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款项0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3447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81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