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1财保39号
申请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清潭木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工业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3年1月6日交纳保全费,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5460.2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5460.2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