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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313号 申请人:***,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申请人:**,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想,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申请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人:**,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安乐,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想、**、***、**、**、安乐、***、**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322诉前调1523号】中,申请人***、***、***、**、***、**想、**、***、**、**、安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7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想、**、***、**、**、安乐、***、**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599320304132023000001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想、**、***、**、**、安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7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59元,由申请人***、***、***、**、***、**想、**、***、**、**、安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