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6民初60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受理原告**武诉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84元,减半收取8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健
审判员乌宁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郃春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