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2执160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香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塘公路西侧板港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苏区仙女镇金山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津0112执43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勇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