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38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山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6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向***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截止2022年11月7日,本院未收到***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交纳的诉讼费。因上诉人在指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宿 敏
审 判 员 马 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