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190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8日生,住海安县。 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山路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