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702执27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25299526XJ,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2756671349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457616.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661.28元,执行费1777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555140.91元,被执行人对次提出执行异议,现本案异议尚处于审理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7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冻结起始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期限一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查封、冻结措施效力消灭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