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联进村98号,现住上海市虹口区凉城三村73号104室。 委托代理人卢闽,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廉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路689号4号楼351室,经营地上海市古浪路1702弄160支弄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廉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5月11日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15000元; 二、原告***与被告上海廉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