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4007号
原告: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中能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克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春,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江苏省新沂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原告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