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4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延长段新盛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苏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