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奥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奥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2180号 被执行人:烟台奥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奥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奥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