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奥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奥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州商初字第876号 原告烟台奥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奥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奥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奥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