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盛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林功章与被申请人烟台盛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865-1号
申请人:林功章,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烟台盛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申请人林功章与被申请人烟台盛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功章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账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林功章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账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林功章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