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4867号
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码头建。
法定代表人:包兴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细姣,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南湖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7617.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7617.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