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6158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6158号之一
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沿山河南。
法定代表人:孙文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智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智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采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71元、财产保全费2467元,合计6038元,由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候佳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