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658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6158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沿山河南。
法定代表人:孙文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智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智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采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良。
本院在审理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0)苏0507民初6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9496.98元的财产。现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对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于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再有诉讼请求,故针对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9496.98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候佳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