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1488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采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后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2023年1月9日,原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50元,由原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