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弘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2603号
原告:***,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系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弘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化工路40号20幢1-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743515。
法定代表人:杨凯。
原告***诉被告河南弘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