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5726号
原告:河南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东1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曹冰丽。
被告:河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市辖区开发区**街坊正阳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