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479XO,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西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式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8648707U,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东1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曹冰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洛阳喆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6P3CU6Q,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滨河路2号中银花园9幢2601。
法定代表人:李腾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郑州中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公司)、洛阳喆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0902民初2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一、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虽由恒大关联公司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签发,但***公司并未起诉恒荣公司,本案不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二、原审法院曾审理的另一涉恒大票据案件已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1)豫0902民初11749号判决,对其中一个票据债务人提出追加涉恒大公司为被告,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不予采纳,本案也不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晨龙公司住所地位于濮阳市华龙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0902民初244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利强
审 判 员 苏章臣
审 判 员 邓 舒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岳同心
书 记 员 顾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