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票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248号之一
原告:济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23号1号楼3单元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TB6AP35。
法定代表人:徐柳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敏,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秀,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票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汇展香格里拉东北塔1号楼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G9X23P。
法定代表人:何平。
被告:河南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东1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8648707U。
法定代表人:曹冰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道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YK2CXW。
法定代表人:刘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安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八一路南段汇林绿洲三栋六楼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KT367P。
法定代表人:张云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12号(北楼)云投小镇三楼C-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CD6KXK。
法定代表人:高敏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村东街村民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UUHF01。
法定代表人:丰荣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济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济南票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咖公司)、河南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公司)、河南道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谷公司)、河南安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兑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兑公司),第三人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荣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票咖公司、晨龙公司、道谷公司、安兑公司、文兑公司连带支付其票面金额160386.56元;2.请求依法判令票咖公司、晨龙公司、道谷公司、安兑公司、文兑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利息(以160386.5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1年9月24日)2909.81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票咖公司、晨龙公司、道谷公司、安兑公司、文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票咖公司向***公司背书转让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1350200019620200812699380611,出票人、收款人及背书人多次背书,***公司为最终持票人,票据到期后,***公司经提示付款被拒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恒荣公司,其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