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9082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石化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路南。
被告:***,男,成年,汉族,现住河南省。
被告:张露文,女,成年,住址不详。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郭志坚,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第三人:濮阳市腾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绿城路与京开路交叉口西北角。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张露文、***、郭志坚、第三人濮阳市腾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晓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红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