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9081号
原告:***,男,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石化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10900001046416。
法定代表人:郭志坚,该公司经理。
被告:**文,女,成年,住址不详。
被告:郭志坚,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管小龙,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被告:***,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第三人:濮阳市腾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绿城路与京开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72944492F。
法定代表人:贺增法。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文、郭志坚、管小龙、***、第三人濮阳市腾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尹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