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9080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石化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路南。
被告:***,男,成年,汉族,现住河南省。
被告:张露文,女,成年,住址不详。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郭志坚,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第三人:濮阳市腾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绿城路与京开路交叉口西北角。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张露文、***、郭志坚、第三人濮阳市腾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受理后通知原告***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红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