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2358号
原告:***,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石化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管小龙,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被告:濮阳市腾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绿城路与京开路交叉口西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7294492F
法定代表人:贺增法。
被告:贺增法,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告:***,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张露文,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管小龙、濮阳市腾发置业有限公司、贺增法、***、张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张学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且明确表示不予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学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善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