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902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管小龙,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现羁押于新乡市平原监狱。
被执行人: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石化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路南,注册号:4109000010464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管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2日受理后,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本院于2019年0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管小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本院分别于2019年03月22日、2019年03月25日、2019年08月31日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3、本院于2019年03月26日通过线下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4、被执行人管小龙名下有两部车辆,车牌号为(*******)(*******),本院已进行查封,但因无法确认车辆实际位置,暂无法采取拍卖措施。5、因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找不到人,故没有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过程、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在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均对其进行了告知,并已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管小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手段已穷尽,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