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902民初7088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联系方式。
被告管小龙,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现在新乡平原监狱服刑。
被告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10900001046416,住所地濮阳市石化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原告***诉被告管小龙、***、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管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国信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656元,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如逾期偿还借款,甲方每日向乙方赔付违约金0.1%,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656元及利息,按约定利息每日0.1%,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管小龙辩称,对借款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被告国信置业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国信置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一、“甲方(××):***,乙方(借款人):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乙方因经营所需,自甲方借款壹拾壹万零陆佰伍拾***,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9月15日;第二条、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将协议原件及借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借款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还给甲方,不能足额给付借款的差额部分,乙方每日需向甲方支付0.1%违约金;第三条、乙方不同意甲方提前支取,甲方不得强行提前追要借款,乙方同意提前支取的,甲方需每日向乙方赔付违约金0.1。甲方:***。乙方: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代表:***、总经理:管小龙。2015年5月15日”。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国信置业公司,被告国信置业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并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被告管小龙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该承诺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该内容为:“承诺单位:国信置业有限公司。鉴于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的起始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终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一、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将所有借款全部还给××。二、公司保证每月最低还本金的3.3%,每半年最低还本金的20%。三、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借款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借款。四、若不按上述承诺及时归还借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的所有经济损失。五、本承诺书一经签字即具法律效力,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有公司保管,一份由××保存。法人:***签章;保证人:管小龙。”后因该款被告未按时偿还,双方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投资借款协议、收据、承诺书、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告管小龙系被告国信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九年半,现监狱服刑,其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国信置业公司向原告借款110656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国信置业公司出具的收据、还款承诺书等为证。被告管小龙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保证人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其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656元,并按双方约定的每日0.1%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国信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0656元,并按借款总额的日0.1%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管小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二被告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