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1523号
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2076644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阳,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1672705638,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榕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占颂,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4元,减半收取9452元,由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文君
书 记 员  汪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