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293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阳,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盈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生,该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盈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2执293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