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1907号
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076644G,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阳,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睿,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盛建设集团南京管网探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46913K,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桂园西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陶洪成。
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润盛建设集团南京管网探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10882元减半收取5441元,由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史佳丽
书 记 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