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俊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5603号
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倩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传健雄,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俊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东路29号(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A3座501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俊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元,保全费450元,由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紫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