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5884号
原告:陕西中豪龙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中豪龙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中豪龙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豪龙维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豪龙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41元,由原告陕西中豪龙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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