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31民初232号
原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被告自行和解,且被告已主动履行,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55元,减半收取82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