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1234号
原告:陕西锐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明光路98号林间集市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锐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锐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锐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