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1299号
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96号海璟新天地8幢120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明确表示其不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请求本院按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