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4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儒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儒坤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11民初8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儒坤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儒坤实业有限公司偿还被执行款项20141602.8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该款自2022年10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4月16日为1072540.37元、案件受理费1435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儒坤实业有限公司双方现正在协商中,经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1执4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