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知民初587号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热:***,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复制、修改原告软件的侵权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计算机软件《某某数字化某某管理平台【简称:某某管理平台】V2.0》的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登记号为:2022XXXXX,该软件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22年7月5日,首次发表日期:2022年7月5日。该软件系原告针对房建项目施工特点自主研发的一款轻量化管理平台,通过使用该平台可有效将管理要求和技术策划执行落地;保障料单审核、原材管控、现场巡检等管理活动落地;在钢筋专业管理人员完成管理工作的同时,自动生成实时动态的数据看板,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为项目有盈利创造有利条件。2023年5月22日,原告参加了被告在其会议室组织的“钢筋精细化管理全过程落地实施案例分享会”,原告所属讲师杨某某及***,重点就房建钢筋精细化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及平台落地实操、使用方法等内容,对被告所属的集团、公司、项目工作人员70余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2023年8月10日,原告在西安联益中心大厦四楼会议室,组织举办了钢筋管理“精策划”基础培训班,原告所属讲师王某及周某某,重点就“钢筋精细化管理理念、策划点及原告房建钢筋数字化管理平台实操等内容,对被告所属的工作人员6人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细致的平台操作说明,并为被告工作人员开通了原告房建钢筋数字化管理平台体验账号,期间被告所属人员进入平台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操作。2024年7月2日,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正式发布】某某集团召开钢筋专项管控行动启动会暨“某某小智”钢筋精细化管控平台发布会”的文章,在该文章中被告展示了12张宣传其钢筋精细化管控平台的软件界面,经原告与其自主研发的《某某数字化管理平台V2.0》的软件界面进行对比,发现被告展示的软件界面与原告的软件界面存在高度一致性。被告在2023年5月通过邀请原告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就钢筋精细化管理方法理论,原告软件产品的管理使用讲解等方式接触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案涉软件产品,但其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复制、修改原告软件,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原告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称,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碑林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在我院起诉,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故现被告要求将本案移转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