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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陕西省XXXXXXXXXX有限公司、陕西XXXXXXX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1707号 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XXXXX**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咸阳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XXXXXXXXXX有限公司、陕西XXXXX**团有限公司、咸阳XXXXX有限公司、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于宣判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1元,公告费250元,均由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