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74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北劳人仲案子(2025)第252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