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16民初4278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钱船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宁、孙芳,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马圣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林,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莹,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旺康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花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旺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宁、孙芳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林、袁雪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旺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合同;2、请求贵院判令江花公司支付旺康公司各项损失42.64万元(尾款38.52万元+2万元押金+2.1237万元耗材);3、本案的诉讼费由江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1日,旺康公司、江花公司就南京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江花公司为旺康公司承揽的某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技术支持。合同签订后,旺康公司按照江花公司的要求购买了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并提供设备。截至2017年4月26日,江花公司所负责调试的污水处理量均无法达到某某公司的要求,为此,旺康公司、某某公司、江花公司就此事召开会议。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如果在2017年6月20日之前污水处理量达不到50吨/每日的标准,旺康公司自愿承担与某某公司的违约责任,即放弃所有业主所要业主应支付的尾款,江花公司也认可并签字。在该纪要中,三方还共同认可在新计划的阶段内设定指标,只要有一项不达标,就视同运行终止。为此,江花公司还在2017年4月27日提供调试方案进度表。但在此后的调试过程中,指标始终未能合格。某某公司现另找技术单位进行调试。因为江花公司的履行不能导致旺康公司损失严重。旺康公司数次要求江花公司就该损失进行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江花公司辩称,1、江花公司认为旺康公司诉请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认可;2、旺康公司诉请要求江花公司承担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因旺康公司与案外人某某公司总承包一项污水处理工程,系旺康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尾款未能收回,与江花公司无关,所以要求法庭驳回其诉请。
反诉原告江花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旺康公司支付江花公司咨询服务费1138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间按照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1日,旺康公司、江花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江花公司就某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为旺康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江花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旺康公司一直未支付咨询费用113800元。
反诉被告旺康公司辩称,江花公司提供的技术不符合约定,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不应付款。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6月25日,某某公司(委托方甲方)、旺康公司(承接方乙方)签订《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应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对本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投资建设。乙方与其他几家环保企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此次该建设项目工程的竞标,最后乙方中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50t/d污水处理工程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污水处理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南京市六合区某某化工厂内。3、工程内容:污水处理站建设工程(总承包),即包含设计、土建、设备制安、达标排放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1)设计水量:50t/d。(2)设计进水水质
表1-1设计进水水质
名称COD(mg/l)F-(mg/l)PHSS(mg/l)甲苯(mg/l)高浓度废水≤10000≤466-9≤210≤70(3)工程达到的标准
污水经处理后中,水中污染物含量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污水站周围无异味。
名称COD(mg/l)F-(mg/l)PHSS(mg/l)甲苯(mg/l)废水≤500≤206-9≤40≤0.54、承包内容及范围。(1)根据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工艺设计方案及现场施工图纸。(2)废水处理项目工程的全部构/建筑物的土建工程施工(含人工、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土方外运等)。(3)工艺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4)废气系统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5)工艺调试(提供菌种)。(6)甲方技术人员的培训。5、工程工期。以甲方将本工程第一笔款到乙方账上次日,为工程开工日期开始计算。总工期为60天。其中土建施工25天,工艺设备/材料的采购5天(与土建施工工程交叉进行);工艺设备/材料的安装25天,设备联动调试10天。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工程固定总价款128.8万元(含税)。合同价款中已包含施工期间各类建材、机械台班、人工单价等价格浮动和政策性调整的停工风险;投标人投标时已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并计算风险费用后进行报价,合同价已考虑了风险系数;除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双方签单确认后,按现综合单价,据实调整和结算。其他不调。2、招标文件之外的工程新增不确定部分需由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确认核定后另签补充协议。3、工程款支付方法: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收据和发票后,分阶段支付现金或转账。4、给付时间:工程款分五次给付。第一次付款: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承包价的20%,即25.76万元,提供收款收据。第二次付款:人员进场,进行施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承包价的20%,即25.76万元,提供收款收据。第三次付款土建施工完毕,工程现场具备工艺设备/材料安装条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承包价的20%,即25.76万元,提供收款收据。第四次付款:取得环保监测站出具的水质监测合格报告,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国家排放标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承包价的35%,即45.08万元,提供128.8万元的全额含税发票(材料、设备计64.8万元增值税发票,人工64万元劳务发票)。其余5%即6.44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约定:保修期为一年,自取得环保监测站出具的水质监测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若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保证维修(48小时到场维修),其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负。保修期满后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只收取设备材料成本费。三、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施工中所需要耗用的水、电及其它临时辅助使用场地。(2)基础设施完工后,甲方负责将水、电(380v)、气(蒸汽)接至废水处理站控制室。(3)负责工程现场监督乙方按投标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工艺调试。(4)承担因提出工艺的变动所产生的新增费用。(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乙方责任。(1)负责本工程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工艺调试、甲方技术人员的培训等。(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遵守甲方的站内规章制度和《外来施工人员守则》,乙方派驻的人员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乙方应做好各项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和参加竣工验收。(3)乙方保证本工程竣工后所处理的废水达到园区接管要求,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污水站运行产生的无组织气体能有效地收集和处理,确保周围环境无异味。(4)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甲方施工现场内建筑物、设备管线和排水沟畅通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配合甲方妥善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和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工艺设备/材料进行保护。四、工期约定。1、任何一方若要求此合同约定的工期缩短时应征得对方同意。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方能缩减工期,并由提出方支付对方因采取措施所产生的费用。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得顺延。3、乙方施工组织计划中的期限是特指正常情况下的竣工期限。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停工,工期应酌情顺延。5、在工期进入工艺调试期内,甲方应保证生产正常,所排水量能达到调试要求。若遇到甲方停产等原因,调试工期顺延,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给乙方。6、工程设计规模为50立方米/d。如由于甲方原因,所排水量达不到设计规模,乙方在负责将所排放的废水全额处理达标,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即视为完成50立方米/d处理能力的约定。五、工程质量及验收约定立项依据、原则、范围。1、本工程以乙方的投标文件、施工图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以及国家制定的施工验收规范为质量验收标准,排放标准执行园区污水管网的接管标准。2、甲方应委派施工监理人员全程监督工程施工。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监督,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各项内容。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4、工程工艺调试完成后,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监督,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各项内容。5、动力电源以污水处理站电控为界,上端由甲方负责,下端由乙方负责。6、自来水由甲方接至污水处理站。六、安全生产和消防保卫---八、违约责任。1、如甲方资金未按合同足额按时到位,甲方按未给付足额按时到位,甲方按未给付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如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工期交付,每延长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按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千分之零点五每天计算。3、如因乙方原因使本工程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排放,甲方有权拒付乙方的工程余款。合同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九、附则。---3、本合同附件:(1)乙方的招标响应文件设计方案及工程报价书、施工方案、图纸。(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书。(3)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协议。
另认定:2016年7月21日,旺康公司(甲方)、江花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某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并支付相应的技术咨询报酬。在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要求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责任:负责提供某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前期资料;负责项目的土建施工及设备采购安装;负责后期调试工作。乙方责任:负责对某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工艺流程进行完善;负责项目施工图纸的绘制及完善;负责提供项目设备采购清单并提供设备详细参数;负责对项目施工安装完成后的调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项目施工开始到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给予解决方案。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本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价款为某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113800元。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法协商解决。
再认定:2017年4月25日,某某公司、旺康公司、江花公司签署新建污水站第三阶段运行回顾会纪要,旺康公司参加人员钱总、汪工、郑工、林工,某某公司刘某、段某,内容为会议首先听取了旺康汪工队污水站试运行情况的介绍:4月3日阶段回顾后,污水站厌氧塔培菌,已请制造商到现场进行了技术指导。目前厌氧塔水质由五色透明转变为褐色,塔的进水温度35摄氏度,出水温度30摄氏度,培菌有了初步成效。计划在5月4日开始向厌氧塔输送污水。刘某先生询问汪工:第三阶段运行是否在按计划执行,汪工答复之前的计划因设备及培菌不达标,已不能实施,现在是按4月20日的新方案在推进;刘某先生继续问,5月4日开始处理新污水,是10000cod的原水吗,汪工答复原水需稀释后(3000cod)才能输入塔内,换算成原水每天只能处理1吨,能够增加视厌氧塔的细菌消化情况确定。当问及厌氧塔内菌种数量、种类、cod等参数能否检测,有无标准,汪工说没有手段,一切需要等5月4日设备商来了才能确定。由于汪工的回答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刘某先生质疑:317[纪要]第一个月已过去,第二个月已开始,旺康承诺的污水处理量没有按纪要履行;试运行的各项工艺计划指标也没有如期兑现,现在又重新制定新的计划,6月20日是最终达标50吨/日的最后期限不可更改。按此现状和工艺,目标何时能够实现?钱总也很着急,要求汪工将污水处置的现状立即回去向马总回报,认真评估设备及工艺能否在先期内达到目标处理量。如果没这个能力,且在限期内又无法实现,就不要黏黏糊糊了,做不到就干干脆脆放弃。履行[纪要]所做的承诺,剩余工程款一分不要,按违约论处。刘某先生赞同钱总的表态。同时提出:1、汪工向马总汇报后,节前将研究意见由旺康书面回复某某公司;2、如果有新的计划,计划的最终到期日仍然是6月20日,连续处理能力为50吨/日。且须提供每日新污水的处理量和阶段递增处理指标,阶段内设定指标只要有一项不达标,即视同试运行终止;3、新建污水站合同已付金额90.28万元,旺康只提供了收款收据,近期请旺康将收据更换成正式发票给某某化工。钱总认同刘某先生的意见,承诺若确认试运行不做了或到期不达标,旺康剩余工程款全部做放弃处理,同时已收款的收据更换为等额正式发票。4月27日,旺康公司、江花公司签订某某公司污水调试进度表,约定第一阶段调试:5月21日至5月11日,每日平均处理原水3吨/天,流量为1吨/小时,共处理原水30吨。第二阶段调试:5月11日-5月31日,每日平均处理原水14吨/天,流量为1.8吨/小时,共处理原水280吨。第三阶段调试:5月31日-6月6日,每日平均处理原水26吨/天,流量为2吨/小时,共处理原水182吨。第四阶段调试:6月6日-6月13日,每日平均处理原水36吨/天,流量为2吨/小时,共处理原水252吨。调试及验收阶段:6月13日至6月19日,每日平均处理原水50吨/天,流量为2.1吨/小时,共处理原水350吨。江花公司、旺康公司另行签订某某公司污水调试进度安排,约定准备阶段,3月7日-3月10日,准备厌氧塔菌种培养所需的污泥及营养物。污泥投放阶段,3月11日-3月18日,厌氧塔及生化池污泥的投放。第一阶段培养与调试,3月19日-4月3日,取样口安装及污泥培养。第二阶段培养与调试,4月4日-4月12日,污泥培养与调试。第三阶段培养与调试,4月13日-4月21日,污泥培养与调试。第四阶段培养与调试,4月22日-4月30日,污泥培养与调试。第五阶段培养与调试,5月1日-5月9日,污泥培养与调试。第六阶段培养与调试,5月10日-5月18日,污泥培养与调试。整套污水试运行,5月10日-6月18日。2017年5月8日,旺康公司、江花公司签署污水调试记录表,当日调试综述:1、进调节池3吨污水。2、一级生化池沉降比过高,从一级生化池抽10分钟污泥到污泥池里面,污泥池多余的水抽只一级生化池。3、设备运行正常,调试处于第2阶段。4、今测一级生化池沉降比58%,二级生化池46%。5月9日,调试综述:1、进调节池3吨污水。2、一级生化池沉降比过高,从一级生化池抽10分钟污泥到污泥池里面,污泥池多余的水抽至一级生化池。3、设备运行正常,调试处于第2阶段。4、今测一级生化池沉降比57%,二级生化池45%。5月10日,调试综述:1、进调节池3吨污水。2、设备运行正常,调试处于第二阶段。3、今测一级生化池沉降比57%,二级生化池45%。2017年5月初,江花公司撤场。
还认定:2017年8月17日,某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旺康公司承包我司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因技术原因最终导致我司的污水排放未能达标。现我司已另行与南京新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南京新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司的污水处理装置进行设计、系统改造及设备购置。由于该协议的部分内容涉及我司的商业机密,不方便全部完整的外传,但我司与南京新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旺康公司未完成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另行合作而签订的协议是真实存在的。特此说明。8月21日出具《证明》内容为旺康公司承包我司污水处理项目工程,因旺康公司提供的技术不能满足双方合同规定的污水处理结果,我司已按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其工程余款38.52万元及2万元施工押金的行为是真实的。特此说明。该押金系2016年8月10日由旺康公司向某某公司交纳。旺康公司尚有余款113800元未支付给江花公司。
庭审中,旺康公司提供废水处理工程调试终止的清算备忘录,证明旺康公司、某某公司认为调试失败的原因系调试手段和方法存在缺陷以及技术人员能力所限导致失败,余款未付。江花公司认为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看不出涉及江花公司的任何事项。提供耗材、试剂等材料支出的费用清单,合计21237元,证明旺康公司损失。江花公司认为耗材系旺康公司应当支出的费用,与江花公司无关。旺康公司提供2017年6月5日某某公司与南京新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书》,证明旺康公司因江花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某某公司将工程交由南京新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江花公司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技术服务合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书、进度表、调试记录、清算备忘录、收据、费用清单、会议纪要、江花公司简介册、服务记录和工作日志、工商登记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旺康公司、江花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严格恪守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旺康公司、江花公司签订合同后,江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时间,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旺康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对损失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江花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某某公司与旺康公司间关于合同工期的约定,旺康公司应当在江花公司撤场后立即积极处理江花公司未完全履行部分的事项,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江花公司5月初即离场,旺康公司完全有时间再行委托他家,同时江花公司在本案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虽然付款方式系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但违约责任并未明确,会议纪要江花公司人员在场,仅在纪要上签字,虽对某某公司与旺康公司间的违约责任知情但未表示同意。旺康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对损失情况承担次要责任。关于旺康公司损失认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旺康公司将涉案项目交由江花公司,并约定了价款,江花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某某公司在6月初另行交由其他公司,该行为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损失的发生,而旺康公司自行放弃部分余款,对江花公司不必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江花公司行为的确会给旺康公司的造成相当的困扰,包括自身商业信誉、再行委托的困难及其他金钱损失等。本案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失情况、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违约预期等,酌定江花公司再行赔偿旺康公司10万元。江花公司辩称,旺康公司对具体指标不知情,而该指标在会议纪要等文件中予以体现,其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京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二、被告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96元,由被告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原告南京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39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反诉费1288元,由反诉原告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 判 长  薛俊卫
审 判 员  蒋生玉
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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