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3361号
原告: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56504P,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杭怡花园**。
法定代表人:马圣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3960F,住所地,住所地泗洪县半城镇雪南村iv>
法定代表人:周保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练,泗洪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学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惠
书 记 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