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1民初956号
原告:润州区必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韦岗街道韦岗村大排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11MA1W6FGC13。
经营者:***,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秦淮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427XL。
法定代表人:江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新甘泉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0746872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润州区必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2020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润州区必文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12元,由原告润州区必文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戴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