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038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03民初9038号
原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