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038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03民初9038号
原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苏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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