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

978磊若软件公司与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民初978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北郊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恩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磊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被告永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周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磊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卸载在被告网站服务器上使用的Serv-UFTPV6.4盗版软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含维权的合理费用)。事实理由:Serv-UFTP服务器软件是一款国际知名FTP服务器端软件,其以性能稳定、安全性高、体积小、速度快、易掌握等优势而广受欢迎和认可,占据了国内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市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是这款软件的开发者和版权人。原告通过检测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即在自己的网站(××)服务器上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原告申请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被告未经许可即非法安装涉案软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的权利。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泰公司辩称:1.被告并不知晓安装了涉案的软件,安装在什么地方;2.被告经营的是网站,而原告的软件是安装在服务器上的,服务器不是被告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
经登录美国版权局网站www.copyright.gov并经搜索,登记日期为2012年6月27日的登记文件显示:Serv-U计算机软件第六版和Serv-U计算机软件七版的著作权人均为磊若公司,首次发表地均为美国,创作日期分别为2004年和2008年,公开日期分别为2004年12月7日和2008年4月2日,登记编号分别为TX0007558280和TX0007557425。
庭审中,磊若公司提交了一份“Serv-UFTPServer”正版光盘,该光盘的包装及光盘正面均标有“Serv-U©CopyrightRhinoSoftware,Inc.”字样。该光盘在安装过程中,显示安装软件的版本号为“Serv-Uv6.4”。
2012年9月10日,原告授权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原告授权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指派代理律师代为对中国境内的任何侵权人就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相关事项在中国提起诉讼,并参加被告可能启动的其他任何相关司法程序。授权范围为全权代理,并特别授权:提起诉讼;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或禁令;调查取证;安排证据公证;代表委托出庭并发表意见;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追加被告、第三人以其他诉讼当事人或参加人;就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意见;代为谈判、和解或调解;签署、接受、转送和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申请强制执行;代为应诉、提出反诉和上诉并参与上述诉讼程序;申请中止审理和再审;代为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保全费等;领取法院各项退费;领取法院执行款;参加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转委托。
2017年4月20日,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将此项委托转委托至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并特别授权。包括提起诉讼;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或禁令;调查取证;安排证据公证;代表委托出庭并发表意见;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追加被告、第三人以其他诉讼当事人或参加人;就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意见;代为谈判、和解或调解;签署、接受、转送和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等);申请强制执行;代为应诉、提出反诉和上诉并参与上述诉讼程序;申请中止审理和再审;代为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保全费等;领取法院各项退费;领取法院执行款;领取经济损失赔偿等;参加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等。
2017年3月23日,磊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琳娜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如下操作并形成相应的结果:1.在桌面上建立“磊若”文件夹,在文件夹内新建一个名为“14”的word文件,设置页面为横向。2.点击、打开桌面“开始”菜单中“所有程序-附件-运行”,弹出运行对话框,输入“telnet××21”,点击“确定”,显示“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3.关闭上述窗口,重新点击桌面“开始”菜单中“所有程序-附件-运行”,弹出运行对话框,输入“cmd”,点击“确定”,弹出新窗口,在窗口内输入“ping××”命令,显示该网站IP地址为“120.76.160.238”。4.关闭上述窗口,双击电脑桌面上的“GoogleChrome”图标打开浏览器。5.在浏览器地址中输入“××”,点击回车键,进入“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主页。浏览主页中的“公司简介”和“联系我们”页面内容。6.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点击上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页面右下角“公共查询”按钮,进入公共查询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菜单中“备案信息查询”项,在“网站首页网址”栏输入“××”,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按钮,显示查询结果,点击“详细”,输入验证码,显示其主办单位为“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针对以上证据保全过程,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7年4月1日出具了(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1372号公证书。
另查明,2006年8月1日,磊若公司授权案外人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软众公司)为涉案“Serv-U”软件在中国唯一的代理商(分销商),授权书自2006年8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授权内容为在中国销售、推销、分销和出售磊若公司的产品(包含Serv-U软件),并授权上海软众公司在中国开展反盗版活动。任何未经授权在中国分销磊若公司产品的行为是被磊若公司明令禁止的,任何设法在中国分销或转售这些产品的个人或公司必须获得上海软众公司的授权。2011年8月18日,上海软众公司销售给深圳市康柏帕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Serv-UFTP文件服务器软件白银企业版(含一年软件版本升级等)”1套,售价320000元。
再查明,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与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定了委托代理合同,另支付公证费1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安装、使用了原告涉案Serv-UFTPV6.4软件,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实际安装、使用了原告涉案Serv-UFTPV6.4软件,侵害了原告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原告系美国企业,涉案计算机软件为境外软件作品,中国和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文献的记载,telnet命令可以使用户在服务器上建立远程会话,其最常用的功能是登陆服务器并执行服务器端的应用程序。用户使用telnet命令时,如同在本地登录执行命令一样,登陆到远程服务器,服务器再把运行结果反馈回本地。虽然在服务器控制者修改软件相关设置的情况下,运用telnet命令远程登录主机所获取的结果不一定能真实的反映目标主机上是否实际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telnet命令获取的结果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但是本案中运用telnet命令远程登录涉案服务器所获取的反馈信息显示有涉案软件的信息,则该服务器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的盖然性很高。磊若公司提交了telnet命令反馈信息,已完成www.dycmcu.com网站服务器中使用了涉案软件的证明责任。诉讼中,被告虽予否认该网站服务器为其所有及其安装涉案软件之具体事宜,但未能举证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亦未对反馈字符“Serv-UFTPServerv6.4”所代表的含义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根据举证规则和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的××网站服务器中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安装和使用了涉案计算机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同时,目前网络中存在有大量免费FTP软件,其功能与Serv-UFTP软件基本相同,因此涉案软件在使用上具有可替代性。本院将综合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用途、知名度、功能、使用范围和相关版本的价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使用时间和范围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提交的产品价格证据,因为相关软件产品的版本不同,故该价格只能作为参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并卸载在www.jsytzm.com网站服务器上使用的Serv-UFTPv6.4软件;
二、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磊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永泰公司负担(原告磊若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永泰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3×××75)。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雒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