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978号之一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北郊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江苏省南京市系侵权行为地,另一方面被告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扬州市。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批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对于发生在江苏省扬州市的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且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扬州市。因此,本院对此拥有管辖权。据此,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新审判员雒强审判员薛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吴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