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71号
原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郝辉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于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