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

978-2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初978号之二
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对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中,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7)苏0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中第8页第6行中的“案件受理费3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300元”。
二、(2017)苏0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落款日期为“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雒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