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1103号
原告:陕西恒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62588250D。
法定代表人:石争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401032L。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电缆有限公司、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43元,减半收取932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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